暫時進口貨物是指為了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并在特定期限內原狀復運出境的進口貨物。暫時進口貨物一般包括:
。1)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內單位合作拍攝電影、錄像片、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卷和膠片、車輛、服裝、道具、錄像帶等;
。2)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
。3)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4)中、小型展覽會、展示會和貿易洽談會用的展覽品、陳列品。
根據(jù)《海關法》的規(guī)走,暫時進口貨物入境時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并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但屬于國家控制進口品仲的暫時進口貨物,如無線電器材和應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wèi)生檢驗的貨物,還應交驗有關管理機關批準進境的證明。
暫時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法》的規(guī)定,應于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愈期不復運出境的,應由報關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xù)。但對于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單位,應在暫時進口期限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xù)。延長期滿后,除經海關總署特準者外,不再予以延長。
暫時進口貨物入境時,報關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并隨附進口貨物清單及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xù)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shù)谋O(jiān)管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
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接受的書面擔保。暫時進口貨物到期復運出境時,經海關查明是原進口貨物,退還已交保證金或將己提交的書面擔保銷案。
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必須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狀復出口兩個基本條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關申報的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期滿后不復運出境,又未辦理正式進口手續(xù)的,海關將依據(jù)海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
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境時,報關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同時交驗其留存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原進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xù)。如果變更出境口岸,應持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清單向出境地辦理復運出境手續(xù)。出境地海關在上述單據(jù)上批注驗放情況后,退交申報人憑此向原入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