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一、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六條:“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銷。”
二、申請條件:
1.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fā)現有走私違規(guī)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
2.進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因溢短裝、不可抗力的滅失、短損等原因造成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3.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4.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5.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核準同意的。
三、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進出口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表》;
2.可以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fā)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外匯管理、國稅、檢驗檢疫、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單證,應稅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用于辦理收付匯和出口退稅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lián)等海關出具的相關單證。
四、辦理程序:
1.企業(yè)向海關遞交上述申請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審核;
2.現場海關審核同意的,作出準予修改或撤銷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相應制發(fā)準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銷的決定書,不再制發(fā)《進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受理決定書》,在海關通關管理系統(tǒng)內完成操作。
五、辦理時限:
除可當場決定的外,一般情況下1個工作日內海關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
收費標準:不收費